企業治理
為公司與利益相關者提供諮詢服務,確保合規、良好的商業信譽及取得長期成功
德杰的企業治理團隊協助董事會、委員會、公眾與私人公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平衡利益衝突和實現長期業務目標,從而在當今激烈的監管環境中取得成功。
交易、監管與訴訟領域的多元化代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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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和《多德-弗蘭克法》(Dodd-Frank)頒佈後的環境下,德杰就下列事宜提供諮詢服務:
- 針對美國聯邦與州、英國與其他證券、反腐敗治理與其他法律、法規與交易規則的合規性
- 最佳實踐、程序、行為守則、合規政策與其他計劃
- 領導結構
- 董事會、委員會的組成與選舉程序
- 董事會監督
- 信託職責與責任
- 與財務報告、核算實務、內部控制有關的法律要求
- 利害關係人交易
- 高管薪酬、福利與雇傭協議,包括薪酬調整實務
- 管理繼承、連續性與評估
本團隊部分成員曾就職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他們與監管機構的主要參與者建立了穩固的工作關係,這令德杰成為消息靈通的證券與治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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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杰律師擅長識別和管理衝突。我們以最新的法律發展為導向,提供與避免或緩解衝突影響的程序與結構技術有關的諮詢,以減少執法與訴訟風險,提高交易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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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就股東訴求和機構訴訟進行內部調查,並協助減少責任風險、治理執法行動、派生訴訟及其他訴訟。通過開展上述調查,我們可以解決客戶重點關注的問題,如是否披露調查結果、放棄特權或採取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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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代表公眾與私人公司與基金之外,本所也有一支穩健的團隊代表這些公司和基金的機構和其他股東。這令我們能夠從全面的角度看待問題和指導各方解決相關問題,防止潛在的嚴重不利形勢演變成長久問題。
此外,我們也協助公司應對當今日益高漲的股東激進主義。我們協助客戶制定、傳達與執行其願景與戰略。我們指導客戶採用合適的方法與激進主義者及其他持異議者進行抗辯及談判,包括減少和化解即將發生或實際已發生的代理戰和惡意收購企圖。
企業治理團隊就下列事宜提供諮詢服務:
- 董事會/理事會、委員會和高管的職責
- 股東權益
- 前瞻性合規計劃
-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 披露要求與透明度
- 財務報告
- 股東關係
- 道德行為守則
- 薪酬問題
- 審計與特別委員會
- 內部與外部調查
- 企業公民
- 績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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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擔任許多公眾公司與私人公司與基金的外部顧問,瞭解他們運營所面臨的複雜的監管環境。我們就下列事宜提供諮詢服務: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美國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與合規事宜。
- 1933年頒佈的《美國證券法》及1934年頒佈的《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的與報告義務及證券發行相關的披露事宜。
- 關於投資公司、投資顧問、經紀交易商遵守1940年頒佈的《投資公司法》及1940年頒佈的《投資顧問法》之事宜。
-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英國上市監管局(UKLA)、倫敦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監管機構規定的合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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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訴訟律師在證券、派生、民事欺詐、披露與企業治理訴訟中,為公眾與私人公司與基金、審計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的高管、董事與受託人提供辯護。在並購、控制、少數股東事宜及高管薪酬方面,我們為面臨違反信託職責、未實施或監督內控、篡奪企業機會及存在不當行為指控的客戶辯護。
德杰的訴訟律師也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和其他政府機構依據《聯邦虛假申報法》(Federal False Claims Act)、《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州舉報人法規及《多德-弗蘭克法》展開的內幕交易、洗錢、腐敗、證券欺詐、會計違規、股票市場操縱、稅務欺詐等調查與執法行動及舉報人獎金事宜,為客戶進行辯護。